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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申請刊播之醫療器材廣告,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內容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二、未以公正、客觀及相同基準之方式,與他人產品進行效能或性能比較。
三、違反法規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