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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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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前條流動負債之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二)向金融機構、社員、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二、應付短期票券:指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按現值評價。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期票券之減項。
(二)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四、應付票據:指應付之各種票據;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按現值評價。但因業務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因業務而發生與非因業務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四)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五、應付帳款:指因賒購材料、物料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二)因業務而發生與非因業務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分別列示。
(三)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四)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六、其他應付款:指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醫療社團法人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二)每期結算損益時,應納所得稅,並列為流動負債。
(三)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七、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八、其他金融負債-流動:指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之金融負債,應列為其他金融負債,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非流動負債。
九、預收款項:指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醫療及相關業務之預收定金等。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十、教育研究發展負債:依本法第四十六條所提撥之金額,未於當年度使用完畢之部分。無法於一年內使用完畢者,列為非流動負債。
十一、醫療社會服務負債:依本法第四十六條所提撥之金額,未於當年度使用完畢之部分。無法於一年內使用完畢者,列為非流動負債。
十二、負債準備-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流動負債。醫療法人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應認列負債準備。
十三、存入保證金-流動:指收到客戶存入供保證用之現金或其他資產。
十四、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於目前狀況下,醫療法人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五、其他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十四款之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前項流動負債之各類負債,應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醫療法人對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之金融負債若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始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者,仍應列為流動負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