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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執行單位將其研發成果授權予國外對象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或承接能力之對象。
二、不影響國民健康或國內廠商競爭力、技術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
三、授權國外對象更有利於國家發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