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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航空站經營人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機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地與貨物及行李檢查所需之設施。
航空站經營人應無償提供民航局飛航服務相關設施、設備之設置、作業及維護所需場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