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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操作證需增加簽註者,應由操作人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
一、原操作證影本。
二、完成其所屬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之訓練證明文件。
三、經民航局或受該局委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增加簽註之學、術科測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申請增加簽註機型之超輕型載具檢驗合格證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