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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時,應於進入本區前七
日以書面載明左列資料,送由外交部 (禮賓司) 或臺灣省政府 (外事室)
轉送國防部 (情報參謀次長室第六處) 核准後始得飛航。
一、國籍。
二、機型。
三、機號 (或無線電呼號) 。
四、任務。
五、正副駕駛員姓名。
六、起降地點。
七、預計起飛及降落時間。
八、預計進出管區時間。
九、飛航路線。
前項外國軍用航空器有協議可供適用者,依協議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