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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核准經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於本規則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許可證者,免繳換證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