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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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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年二月三日增訂之第 2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棧埠作業機構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或停止裝卸搬運貨物:
一、違禁物品。
二、未辦妥海關准單手續。
三、委託貨物項目或噸位與實際不符。
四、有妨害安全之虞。
五、除另有約定者外,未依規定預付或積欠棧埠費用。
六、未依規定標明標識。
七、委託人未能提供貨物件數、重量噸、尺碼噸或其他有關作業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