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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安全管理機構取得臨時符合證書及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並執行至少三個月安全管理制度及內部安全稽核者,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初次評鑑。
安全管理機構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有效國際船舶安全管理章程評鑑合格船型之符合文件者,經檢附安全管理手冊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文件審查合格後,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初次評鑑。
安全管理機構經初次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符合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