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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漁船船體應符合下列特別規定:
一、魚艙寬度超過船體最寬部分兩舷肋骨外面水平距離二分之一者,在該魚艙之縱向應設防止魚貨橫移之防動板。但經航政機關依船之大小或結構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甲板上所設置之活魚槽、清水槽及預冷槽等應予牢固於甲板。
三、上甲板以上需裝設主機用燃油櫃時,該櫃之容量不得超過全部燃油櫃總容量百分之十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