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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船長為明瞭本船一切情形,並保持其良好狀態,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負責保管依法規或公約規定應具備之文書及裝載客貨之各項文件。
二、督導各級海員工作。船上如載有旅客,每日應巡視客艙一次。
三、隨時查閱航海日誌及有關紀錄簿等,並在其上簽署,有疏漏者,應即查明更正。
四、責成各有關部門依規定期限檢查核對各項設備屬具,並隨時督導檢查船體內外各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