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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量噸長度以前或以後船體突出部分之體積,應以突出部分長度中點上所量取之最大寬度及最大高度之積,再乘以該突出部分之長度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