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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已分配企業客戶之用戶號碼,其登錄資料未符合第四條規定者,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就曾受有關機關通知停斷話之高風險企業客戶,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推定為第十三條第一款用戶資料不全或不實之情形,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