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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前條設置電臺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電臺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未超出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
二、電臺設置處所是否與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相符合。
三、電臺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四、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是否有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