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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新設、遷移或變更輸電、配電系統,對原有電信線路將產生有害之感應電
壓達左列規則者,應先洽商電信機構同意並採取有效之防範措施後,方得
施工。其所需之費用,由輸電、配電系統設置機構負擔:
一、電纜電路之感應雜音電壓達一亳伏特以上者。
二、明線電路之感應雜音電壓達十五亳伏特以上者。
三、常態感應縱電壓達十五伏特以上者。
四、異常感應縱電壓達四百三十伏特以上者。
五、靜電感應電壓達一百五十伏特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