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4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