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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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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取得桃園機場排班資格之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接受車輛複檢及編組、並參加執業講習,始發給機場排班登記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