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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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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應平均領受之。
同一順序或順序在前之遺族,有一人或數人拋棄其應領之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或有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致喪失、停止或終止其領受權時,應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無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時,應依次由其次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拋棄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領受權,應以書面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