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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92.04.1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區監理所所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主
持,副所長、課長、室主任、監理站站長、監理分站分站長為出席人員,
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各監理站站務會議,比照前項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