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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局為檢討郵政業務得失應按季舉行業務檢討會議,就本局及各區局按期
造報之業務進展及興革情形合併檢討,各單位或人員應將檢討結果及局長
副局長提示事項,研擬執行並提出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