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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活度以下之核子原料如下:
一、火災偵檢器,每一偵檢器含鈾活度在一百八十五貝克以下者。
二、含釷、鈾之活度符合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