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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包件中之放射性物質,應受附件七及附件八中相關規定之限制。
圖表附件:
附件七包件中放射性物質活度及可分裂物質與六氟化鈾質量之限制.PDF
附件七包件中放射性物質活度及可分裂物質與六氟化鈾質量之限制.DOC
附件八混合放射性核種A1及A2值之計算.PDF
附件八混合放射性核種A1及A2值之計算.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