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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輸入、輸出或汽
、柴油批發業務者報告其業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
、安全儲油及相關資料,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中央主管機關得請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報告其輸入石油產品作為自用原料
之相關業務,並得派員予以查核,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