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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廢止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廢止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廢止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廢止憑證之人。
四、請求廢止憑證之程序。
五、憑證機構處理廢止憑證請求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發出憑證廢止清冊之頻率。
七、是否提供線上憑證狀態查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