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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者,依商品檢驗法規定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