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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集管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執行集管業務時,應依所定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收取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費率或金額,應以集管團體為維持其正常運作所需經費為標準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