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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
一、將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轉委託他人辦理。
二、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執行進度落後核定進度達六個月以上,且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三、工程開發違反契約品質之規定,且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