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5: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除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之二次側配線外,高壓配線部分以最大使用電壓之一.五倍交流試驗電壓加於導線與大地之間,應能耐壓一○分鐘。額定二五○○○伏以下之交流電力電纜者,得採用最大對地電壓之四倍(4U0)直流試驗電壓加壓,並耐壓一五分鐘之試驗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