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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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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不堪使用情形需廢棄處理時,爆炸物之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應填具爆炸物廢棄申報書,載明擬廢棄爆炸物種類、數量、處理時間、地點與方法及作業安全防護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