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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火藥庫因環境變遷安全距離不合規定者,應即分別報請核減儲存量,並將
火藥庫設置登記證送經濟部更正或於三個月內覓地遷建,在遷建完工前;
其已配爆炸物准予寄存附近火藥庫保管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