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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礦場安全主管秉承礦場負責人之命,負責礦場安全單位,監督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辦理一切有關礦場安全技術及其行政事宜。
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責範圍,由礦場負責人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