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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投資合作人違反前條各款之一而逾期達六十日或有其他重大違約事項者,
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應呈報經濟部,得撤銷其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