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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財團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應注意其形式及實質關係。
財團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二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合併其他法人、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營運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支付董事、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