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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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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或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者,應由
原主管機關於一年內予以專案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公務人
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
關收繳扣除離職 (退休、資遣) 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繳庫。
前二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 (年功) 俸與技術
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