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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但非以升學為目的之技藝
或語文課程,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