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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依本項業務之操作辦法規定為之。
前項操作辦法應包括證券商開辦與停止辦理之作業程序、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額度比例限制與資訊揭露、證券商承作額度之申報、保管與運用款項來源之撥轉方式、款項運用應遵循事項、運用損益之分配、款項收付與運用等相關帳戶管理及資料之傳送、客戶領回資金之申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