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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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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期貨信託事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簡介:
(一)設立日期。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附表九)
(三)營業項目。
(四)沿革: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二、事業組織: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下列資料:
(一)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率。(附表十)
2.主要股東名單: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率。(附表十一)
(二)組織系統: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結構、各主要部門(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期貨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附表十二)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期貨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附表十三)
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與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與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附表十四)
四、營運情形:
(一)列示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附表十五)
(二)列示最近二年度期貨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五、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期貨信託事業受主管機關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六、訴訟或非訟事件:期貨信託事業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