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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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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外國期貨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二、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及業務員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四、已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五、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及具備從事交易必要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
六、設置分支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
七、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二十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外國期貨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之設置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