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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期貨經紀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
關並得視情節輕重,為左列處分:
一、限期改正。
二、命令該期貨經紀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
訟代理人、經理人或業務員之職務。
三、命令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四、撤銷營業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