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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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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
四、組織及職掌。
五、會員種類及資格。
六、會員名額。
七、會員入會及退會。
八、會員出資及退費。
九、會員紀律。
十、董事、監察人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一、結算、交割之事項。
十二、違約金之課處。
十三、會員交易經手費之事項。
十四、會員經費之分擔。
十五、解散時賸餘財產之處分。
十六、會計。
十七、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八、公告之方法。
十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二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