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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依第十四條規定經本會備查後,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停止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者,本會得停止其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發行人經依前項規定停止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其已獲准發行而尚未發行者,應依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規定程序辦理停止發行。但已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效力不受影響。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