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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劃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五、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分支機構)。
六、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圖表附件:
附件八: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許可申請書.PDF
附件八: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許可申請書.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