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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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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證券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
證券交易所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
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不能履行交付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應即為專案檢查,並督導代辦證券商接辦其交割事務。
前二項處理程序及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定,申報本會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