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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汽車所有人逾自動繳納期限,始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者,代收機構不得收
繳罰鍰。但以信用卡轉帳或電話語音轉帳、網際網路轉帳或經公路主管機
關核准方式繳納罰鍰者,仍得依標準表逾期繳納之規定繳納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