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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電子支付帳戶所收取之支付款項及重覆儲值式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
電子支付機構對拋棄式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如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應於儲值卡上記載使用期限、使用次數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