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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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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評議之程序、評議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爭議處理機構應續行評議。
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調處之程序、調處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評議之規定,於調處準用之。
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調處書之作成、送達、核可及效力,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金融消費者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調處或調解不成立者,得於調處或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評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