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除依格式 Q 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及子公司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關係人交易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金融控股公司經理或相當等級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