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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重要契約應記載目前仍有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載明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五十四)
圖表附件:
附表五十四重要契約.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