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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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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或其採分期給付價金而未繳足第一期應繳金額者,其得標無效。
投標之得標人發生前項情形時,公正第三人應對於本次所出價格高於底價之所有投標人,洽詢其於七日內,回復是否仍願按原出價價格承買,而以願按原出價價格承買之最高者得標,並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