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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種銀行資本之最低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將全國劃分區域,審酌各區域人口、經濟發展情形,及銀行之種類,分別核定或調整之。
銀行資本未達前項調整後之最低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期限,命其辦理增資;逾期未完成增資者,應撤銷其許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